王力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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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力波律师现任齐齐哈尔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自从事法律职业以来,在不断的历练和洗染过程中,观点清晰,思路明确,眼光独到,归纳法律关系准确、完整,掌握案件事实具体、客观,引用案件证据殷实、确凿,多年、多案磨砺后已经...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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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过程中,租户对于租赁的房屋享有使用的权利,但应当在租赁合同范围内进行合理使用。因为租赁房屋是用于居住,所以不可避免的会出现设备或者家具的损坏,这些东西的维修就成了争议的焦点。租房东西损坏谁负责呢?接下来由小编带您了解相关知识。
一、租房东西损坏谁负责
1、《合同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二、正当使用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八条和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三、租赁期限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上述文章回答了关于“租房东西损坏谁负责”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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