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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力波律师 王力波律师现任齐齐哈尔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自从事法律职业以来,在不断的历练和洗染过程中,观点清晰,思路明确,眼光独到,归纳法律关系准确、完整,掌握案件事实具体、客观,引用案件证据殷实、确凿,多年、多案磨砺后已经...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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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赔偿溢价部分怎么办

  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如果产生溢价部分要赔偿的,应当根据实际履行能力及双方过错程度,在二手房买卖中,房屋价格上涨过快的话出卖人可能单方面解除合同,这种情况下,违约方除了支付合同规定违约金外,还应当对溢价部分支付赔偿。

  一、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赔偿溢价部分怎么办?

  关于涉案房屋差价损失金额,参考涉案房屋自交易之日至双方同意解除之日所在区域的房屋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再结合双方合同的实际履行程度、履行合同的必要支出、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房屋溢价损失是指由于房价上涨,出卖方违约拒绝履行合同,导致合同解除时同签订合同时的房屋价格存在差额的损失。它是源于出卖方违约,该溢价损失是守约方的期待利益损失。只要合同如约履行就会由买受人所获得,即如果没有违约行为的发生,买受人是可以获得利益的。

  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以及合同终止后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守信用。在房价大幅上涨时,违约方拒绝履行合同,反而能够从违约行为中获益。违约方仅按合同约定的标准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显然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也不利于引导守合同、重信用的交易秩序形成。处理房屋溢价案件应根据公平公正原则考虑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双方过错程度等。

  二、房屋买卖合同发生违约的情况有哪些?

  1、根本违约:

  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

  2、迟延履行:

  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综上所述,在二手房买卖中,双方签订好合同就应当履行各自义务,如果一方解除合同而房价上涨产生溢价,则应当根据各自过错程度确定赔偿,房东方面违约的情况比较多,这样除了赔偿买方双倍定金,对溢价部分房东也需要赔偿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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