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力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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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力波律师现任齐齐哈尔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自从事法律职业以来,在不断的历练和洗染过程中,观点清晰,思路明确,眼光独到,归纳法律关系准确、完整,掌握案件事实具体、客观,引用案件证据殷实、确凿,多年、多案磨砺后已经... 详细>>
律师姓名:王力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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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人口在全世界来说都是高居前列,所以在我国人们的就业成为了一个十分大的问题,当然除了现在的职业问题以外还有的就是劳务合同的频繁发生。下面就让小编为大家带来劳务合同纠纷起诉的费用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劳务合同纠纷起诉的费用
(一)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二)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三)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二、劳务合同纠纷责任的分配
农民工劳务合同适用我国合同法调整,那么有关合同纠纷案件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当然也就适用农民工劳务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这一规定就为农民工劳务合同纠纷案件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为此,在农民工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只要原告(农民工)能够证明同被告(用工方)之间存在劳务合同关系,或者说只要被告承认同原告之间存在劳务合同关系,那么就应当由被告对其应履行的义务已经履行负举证责任,即应由用工方对其已履行工资给付义务承担举证责任。从实际上讲,这样做也是切实可行的。用工方不仅是利益的最大的受益者,而且在劳务合同关系中处于管理的、主导的地位,管理是他们的责任,为此他们理应加强管理。作为用工方,在劳务合同履行的各个环节理应有一本明帐,在工资发放及平时的经济往来上同劳动者算一个明白帐也是他们应尽的义务。同时,这样做不仅不会增加用工方的管理成本,相反还会减少他们的管理成本,避免纠纷的发生。那么在管理上出现了疏漏,当然应由他们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如果他们已经履行了工资给付义务,但手续不建全,一旦发生纠纷承担了败诉的责任,由于在劳务合同中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由包工头承担此风险也是应该的,合情合理的。同时,正是由于农民工在劳务合同关系中常常处于弱势地位,从社会效果上讲,这样分配举证责任,也可以有效地扼制用工方不讲诚信、故意损害农民工利益的行为发生,避免农民工流血、流汗又流泪,有利于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三、劳务合同纠纷定金罚则中免责事由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由此,定金罚则的适用还涉及到一个免责事由的问题,即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二种情况。所谓免责事由,是指免除民事责任的条件,也可简称免责条件,是指不履行合同或法律规定的义务而致人损害者依法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事由。它可以是法定的,也可以是当事人不违法的约定。
不可抗力与意外事件的概念。根据我国民法的有关规定,所谓不可抗力,即人力所不可抗拒的力量,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注8]。如地震、台风、洪水、战争等。一般说来,客观情况要被确认为免责事由的不可抗力,须具备三个条件:(1)必须是独立于人的行为之外,并且不受当事人的意志所支配的现象;(2)必须成为损害发生的原因;(3)必须具有人力不可抗拒的性质。所谓意外事件,是指非因当事人故意或过失而偶然发生的不可预见的损害。作为免责事由的意外事件,应具备如下条件:(1)必须是不可预见的;(2)损害的发生须归因于行为人自身以外的原因;(3)必须是偶然发生的事故,关不包括第三人的行为;(4)意外事件作为免责事由,仅适用于过错责任。即事件的发生是当事人所不能预见的,且当事人主观上没有任何过错。从民法的角度看,当事人对意外事件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一般或不承担法律责任,或按照公平原则由受益人适当补偿,或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责任。意外事件是完全出乎人的意料之外发生的,它是指在当事人已经尽到合理的谨慎和注意的情形下,仍然发生了事先难以预料的事件。而如果人能够预见,则就不能构成意外事件,由意外事件所可能引发的后果也是能够因为人的预防和努力而得以避免和克服的。在确认意外事件之前,我们首先应当要考察承担义务的当事人有没有尽到应尽义务,如其未尽相关义务而导致他方当事人损害的,则应当要追究其相应的违约责任或过错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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