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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力波律师 王力波律师现任齐齐哈尔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自从事法律职业以来,在不断的历练和洗染过程中,观点清晰,思路明确,眼光独到,归纳法律关系准确、完整,掌握案件事实具体、客观,引用案件证据殷实、确凿,多年、多案磨砺后已经...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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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王力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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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假冒公司名义签订合同合法吗

  不是所有的人都会选择安分守己的挣钱,有些人会为了利益,采取非法手段,假冒公司名义签订合同,从而获取利益。那么这种情况下,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呢?是否可以运用法律武器来挽回自己的损失呢?针对这些问题,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详细请阅读下文。

  一、假冒公司名义签订合同合法吗?

  根据《合同法》规定,假冒公司名义签订合同是不合法的,合同也是无效的。

  二、假冒合同相关的法律规定

  根据《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关于查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违法行为的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合同当事人不得采用下列欺诈手段骗取财务:

  (1)伪造合同的;

  (2)盗用、假冒他人名义签合同的;

  (3)虚构主体资格的;

  (4)虚构货源或者合同标的物的;

  (5)故意交付部分仙物(货款)骗取全部货款(货物),或者骗取货款(货物),拒不交付货物(货款)的;

  (6)定作方无正当理由中止履行合同,不退还所收定金,质量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预付款,材料款等费用,或者拒不支付加工费的;

  (7)利用虚假广告和信息,诱人签订合同,骗取中介费、立项费、培训费等费用的;

  (8)其他利用合同欺诈对方当事人的。”

  第五条规定“合同当事人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占、损害国有资产:

  (1)通过贿赂签订、履行合同骗取国有资产的;

  (2)通过合资、合作或者联营合同,无偿或者未经评估低价占有国有资产的;

  (3)通过合同将国有资产交给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或者个人经营或者占有的;

  (4)其他利用合同造成国有资产及其收益流失的。”

  第六条规定“合同当事人不得采用下列手段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

  (1)利用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2)利用合同侄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流通物资的;

  (3)双方恶意串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

  (4)其他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

  以上就是假冒公司名义签订合同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法律是无情的,对于假冒公司名义签订合同的这种行为,法律不会手软,会根据相关条款进行严惩。小编在此提醒大家,法律是保护大家的共同利益的,违法的行为会严惩,合法的行为会保护,利益损失法律也会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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