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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力波律师 王力波律师现任齐齐哈尔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自从事法律职业以来,在不断的历练和洗染过程中,观点清晰,思路明确,眼光独到,归纳法律关系准确、完整,掌握案件事实具体、客观,引用案件证据殷实、确凿,多年、多案磨砺后已经...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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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王力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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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怎样解除收养关系?

  我国《收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虽然原则上不能在被收养人未成年以前解除收养关系,但被收养人与领养人关系恶化,继续生活不仅会给双方一起生活带来负担,也极其影响收养人的健康成长。那么如何解除收养关系?齐齐哈尔专业律师网在本文为您详细介绍。

  解除收养关系一般以达成解除协议为原则,具体有如下几种情况:

  一、双方和平解除。收养人和送养人双方达成收养关系解除协议,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当事人解除收养关系达成书面协议,并且根据不同方式确定的关系办理相应手续:

  收养关系是经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收养关系是经公证证明的,应当到公证处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公证证明。

  二、单方强制解除。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法院起诉解除。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解除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收养关系解除后的其他注意事项

  一、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二、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三、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四、被收养人在被收养期间致人损害构成侵权的,领养人不得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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