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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力波律师 王力波律师现任齐齐哈尔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自从事法律职业以来,在不断的历练和洗染过程中,观点清晰,思路明确,眼光独到,归纳法律关系准确、完整,掌握案件事实具体、客观,引用案件证据殷实、确凿,多年、多案磨砺后已经...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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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分手费制度的立法

  谈恋爱时间久了闹分手,很多人会要求另一方支付分手费,那么这个分手费该支付吗?分手费的制度是怎样的?下面由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分手费制度的立法建议

  人们制定了法律,便崇尚法律。因为法律 由于法律对分手费尚无明文规定,司法实践界对分手费纠纷的处理也无定论,在具体解决分手费纠纷时,往往只能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原则性规定来处理。因此,笔者以为解决分手费纠纷应广泛采取调解方式,在基本查清纠纷事实的前提下,多作双方的说服解释工作,促成双方达成一致的调解协议。比如,对分手费数额过高且给付分手费一方以其经济能力无法履行的,应当作适度的调整,使分手费能够得到实际履行,从而真正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以实现司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作为社会控制手段,能为社会生活、经济发展和文明进步构建理性的法律秩序,它一方面规范人们的行为,规定人们应该或不应该怎样行事,另一方面法律能对社会生活中的事物和现象作出符合社会正义的价值判断。但是,法律作为社会上层建筑毕竟受制于社会经济基础,它始终滞后于社会生活。人们只有在认知社会现象以及发展规律后,方能就社会良性发展的需要制定出各类法律法规及制度。正如美国法学家E.博登海默指出“立法期望未来,并通过制定一个新规则去改变现行状况,这个规则将在日后被适用于那些受其权力约束的所有或某些事物。”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发展和人们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社会制度和法律法规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和完善,我国社会基本进入有法可依的法制社会,依法治国方略已成为我国基本国策。

  但是在我国社会全面发展进程中,新的社会现象和社会矛盾层出不穷,各项法律制度和法律法规在不经意中已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从而向立法部门不断提出订立、修改、完善和健全各项法律和制度的要求和课题。比如,婚姻法经过历次修改后,目前又不能全面解决人们婚姻生活中所遇到的问题,已提到再次修改的日程。分手费现象即是人们婚姻生活中遇到的婚姻问题之一,分手费纠纷也时有发生,但在我国婚姻法中尚无关于分手费的规定,司法界在司法实践中对分手费纠纷的处理也无所适从。因此,笔者深深感到有必要就分手费提出立法建议,建议在我国婚姻法再次修改时,能将分手费象家庭暴力、损害赔偿等一样写入婚姻法中,订立专门的关于分手费的婚姻法条文,以确定分手费的法律效力及约束力。

  诚然,一部法律或一个法律条文的订立或修改都有其充分的立法理由、合理的立法宗旨和良好的立法目的。比如,婚姻法第四十二条对经济帮助的规定,就体现了民事法律的公平原则和保护弱势群体利益的社会正义的立法理念。因为,离婚时男女一方给予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并非对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劳动成果的分割处理,而是法律为了体现社会公平和正义而作出的规定。又如,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及司法解释对损害赔偿的规定,即将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引入婚姻法,其立法目的在于有效解决人们婚姻生活中的家庭暴力等问题。

  从婚姻法关于损害赔偿的规定可以看出,损害赔偿是男女双方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的民事侵权之债,并非双方的财产之债。笔者在此阐述经济帮助和损害赔偿的立法理由及目的,意在类比说明分手费也有其合理的立法理由及目的——分手费是“男女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时,双方约定或一方自愿给付对方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财物”,据此可以看出,分手费亦非男女双方对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财产的处理,而是当事人对个人私有财产的处分,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是当事人民事法律行为的产物。这一结果和产物理应得到立法确认和法律保护,以至于男女双方发生分手费纠纷后能够真正得到公力救济,司法实践界在处理分手费时能够有法可依。由于分手费产生的前置事实是男女双方的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且产生于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过程中,所以,只能通过婚姻立法来确认分手费的法律效力和约束力。

  由于分手费系男女双方对个人私有财产的处分,并非对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的处理,且系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因此,任何外力乃至法律均不能强制产生分手费,即任何外力乃至法律均不能违背男女双方的意愿强制处理当事人合法的私有财产。所以,笔者主张对分手费的婚姻立法仅限于男女双方约定或一方承诺给付分手费以后的立法,以婚姻立法来确认当事人约定的或自愿给付的分手费的法律效力,并非以婚姻立法来强制产生分手费。据此,假使将来婚姻法修改能将分手费写入其条文,也只能书写为“男女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时,双方约定或一方承诺给付分手费,给付分手费一方应按约定或承诺履行。如不履行,对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不能书写为“男女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时,要求解除关系一方必须给付对方分手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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