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力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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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力波律师现任齐齐哈尔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自从事法律职业以来,在不断的历练和洗染过程中,观点清晰,思路明确,眼光独到,归纳法律关系准确、完整,掌握案件事实具体、客观,引用案件证据殷实、确凿,多年、多案磨砺后已经... 详细>>
律师姓名:王力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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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的时候其实最好也是要分清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涉及到债务问题时,要明晰该债务属于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下面就由小编为大家一一介绍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答辩状内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离婚时夫妻债务怎么偿还,希望能对大家提供帮助。
一、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答辩状内容
答辩人(被告):胡**,女,汉族,1968年*月*日生,住址:区**街**号**幢**室
委托代理人:xx,ss律师
被答辩人(原告):陈**,女,汉族,1970年*月*日生,住址:**街道**号**单元**室
被告于2017年5月15日接到贵院通知,并收到原告陈**起诉状副本。被告就原告陈**提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一、无证据证明借款发生在被告胡**与郭**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原告陈**没有证明借款发生在胡**与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直接债权凭证。原告陈**提供的郭**签字的借条中,有原件的落款时间分别“2015.3.6”和“2015.8.20”,没有原件的是“2013.3.6”、“2013.5.15”、“2013.5.21”、“2013.6.13”,而胡**与郭**于2012年2月6日离婚,上述借条均不在胡**与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现有的借条不能证明借款发生在被告胡**与郭**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二、原告于2011年3月9日及2011年6月13日向郭**两笔转账与本案并无关联
其一,原告陈述不符惯例。发生在2011年3月9日的转账 元,不符民间借贷的一般做法,通常借款是整数,不可能出现到分,这极不符合常理,也不能与原告所称的 万相吻合,原告不能对 元做出合理解释。发生在2011年6月13日的转账为“ ”元,同样与出借款通常为整数的惯例不符。
其二,原告观点自相矛盾。发生在2011年3月9日的转账为 元,原告在起诉状中将该转账的款项计算至2015年3月6日后得出本息合计为 元,与其提供的落款时间为2015年3月6日的借条中数字 元明显相悖。发生在2011年6月13日的转账为“ ”元,原告在起诉状中将该转账的款项计算至2013年6月13日的本息合计为 元,亦与其提供的落款时间为2015年6月13日的借条中数字 元明显相悖。
故此,发生在2011年3月9日与2011年6月13日的转账并非其向郭**的出借款,为陈**代理其他经营主体向郭**支付的业务款。
原告及其代理人利用案外人郭**死后无法出庭对质,被告不了解案情且举证困难的有利地位,在本案中作了虚假陈述,意图让与本案毫不相关的被告陷于承担巨额债务的险境,其荒谬推理漏洞百出,其险恶用心令人不耻。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请求人民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由其承担相应诉讼费用。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一)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二)婚前买房财产转化成共同财产,债务应当转化为共同债务
(三)从事生产经营所负债务
(四)因抚养子女或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五)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六)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七)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三、离婚时夫妻债务怎么偿还
离婚时要分割共同财产和分摊共同债务,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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