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力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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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力波律师现任齐齐哈尔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自从事法律职业以来,在不断的历练和洗染过程中,观点清晰,思路明确,眼光独到,归纳法律关系准确、完整,掌握案件事实具体、客观,引用案件证据殷实、确凿,多年、多案磨砺后已经... 详细>>
律师姓名:王力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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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大家对于分家析产也许都并不陌生,在生活中,这种现象是很常见的,如果家庭成员可以协商那就协商解决,在协商不了的情况下,就需要到法院起诉了,法院起诉就需要写诉状。那么,本文由小编为您介绍分家析产纠纷诉状怎么写。
一、分家析产纠纷诉状怎么写
原告:彭xx,女,汉族,1949年7月2日出生,退休教师,住xxx号。
原告:苏xx,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同上。
原告:苏xx,女,汉族,1980年7月10日生,住址同上。
原告:苏xx,女,汉族,1981年11月20日生,住址同上。
被告:苏xx,女,汉族,1979年1月22日生,住xxx号。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分割原、被告共同所有的xx20号面积为120平方米xx房屋;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彭xx系被告之母,原告苏xx系被告之父,原告苏xx及苏xx系被告之妹。原告苏xx为城镇户口,年,彭xx民办教师转正,户籍性质转为非农业户口。原告苏xx及苏xx和被告苏xx共一户,系农业户口。2002年1月2日,被告以户主的身份在原告苏xx、苏xx及被告共有的基地上申请建房,当时在册人口有原告苏xx及苏xx及被告三人。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在四原告共同出资下,于2002年9月15日,建成面积为120平方米的房屋14间,原告及被告共同迁入新居。同年10月,原告因与被告不和,被告将原告逐出家门,致使原告搬回老。
原告认为,诉争房虽以被告名义办理建房证,但系原告共同出资,系家庭共有财产,原被告共同共有。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要求分割共同所有的诉争14间房屋。
此致
XX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二、分家析产是否有诉讼时效
分家析产有诉讼时效。
分家析产纠纷是一种财产所有权被侵犯的侵权纠纷,目前仍然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即《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二年内行使。
三、分家析产的基本原则是怎样的
1、分割房屋是最大限度的保护房屋的整体性;
2、尽最大可能不损害房屋现有的价值;
3、采取一人独有,在给他人金钱或其他方式的补偿;
4、采取大家共有的方式;
5、大家竞买的方式;
6、出卖该房,大家分的价款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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