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王力波律师 王力波律师现任齐齐哈尔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自从事法律职业以来,在不断的历练和洗染过程中,观点清晰,思路明确,眼光独到,归纳法律关系准确、完整,掌握案件事实具体、客观,引用案件证据殷实、确凿,多年、多案磨砺后已经...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王力波律师

手机号码:18746839865

邮箱地址:wlblawyer5151@163.com

执业证号:12302200710581841

执业律所:黑龙江学晏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光复街 | 备案号:黑ICP备18001867号-1

交通事故

交通肇事逃逸主观方面的原因

  根据我国司法实践,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造成了交通事故,为了不履行法定义务,或者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我国法律有哪些规定呢?下面由齐齐哈尔专业律师网为您详细介绍有关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交通肇事逃逸主观方面的原因

  主观方面的原因主要指道路交通肇事逃逸的主体即肇事驾驶员的原因,对于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发生,主观方面的原因具有主导作用,直接导致行为的发生。

  1、法制观念淡薄

  法制观念淡薄是指道路交通主体对于道路交通相关法律法规内容的不了解、不清楚,发生交通肇事行为后,不知所措。这里不仅包括驾驶员而且还包括车辆的售票员、车辆的所有者以及车辆的随行人员。这是导致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发生最重要的主观原因。发生交通事故后,大部分逃逸者并不知道逃逸行为会加重自己 的肇事量刑情节,甚至有的驾驶员认为逃逸行为只是道德行为,与违不违法无关。而同车人怂恿与纵容其逃逸的主要原因也是由于对相关法律规范的不了解、不清楚。在这样一个法律观念淡薄的氛围中,如何能够起到法律法规应有的震慑作用!

  2、职业道德水准低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员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这不仅是法律规定的应尽义务,也是为人的起码标准,是情理之中的事情。很多人无视法律规定的应尽义务,发生交通事故以后,不是积极主 动地抢救受害者,保护现场,报告交通警察,把事故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而是千方百计地为自己考虑,故意驾车逃离现场,甚至为了逃脱罪责,采取破坏现场,将受害人移离现场故意杀害。这不仅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也是一种极不道德的行为。

  3、逃逸心理错综复杂

  发生交通肇事特别是严重交通事故后,肇事责任者往往存在以下几种心态,促成了肇事逃逸的发生。一是畏惧心理。怕承担严重民事赔偿责任,怕受刑事处罚,怕影响自己的前途和家庭等。二是侥幸心理。出事后见伤者昏迷,失去知觉,除死伤者外再无他人,死无对证,硬着头皮驾车逃逸。三是矛盾心理。事故发生 后,伤者昏迷不醒,如不及时抢救有生命危险,自己将伤者运送医院后,谎称自己不是肇事者,借机脱身而去,这种人内心尚有同情伤者,不愿造成更加严重后果的一面,又有不愿负责赔偿的一面,处于矛盾心态。四是自我膨胀的逆反心理。对交通违规不当回事,甚至以故意违规行为来发泄心中的不满,一旦造成事故,非但不 自责,反而怨天尤人,置他人生死于不顾,一走了之,被抓住也百般抵赖,死不认帐。五是自作聪明的较量心理。有的人目无法纪,视各种交通管理法规和措施为尤物,违规行驶是家常便饭,有时故意在交警面前打“擦边球”,与“警察斗法”。一旦造成事故,仗着自己的小聪明,故意破坏现场,刻意伪造现场,试图将事故调 查引入歧途,他们将伤者转移他处,移尸埋尸清理修补自己的肇事车辆以毁灭证据,有的串通随车人和知情者制造伪证,攻守同盟,妄图逃避惩处。这种不良的心理状态是引起交通肇事逃逸的重要原因。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王力波律师

王力波律师

地址: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光复街

手机:187-4683-9865

黑ICP备18001867号-1 黑公网安备 23020302000097 Copyright © 2018 www.wanglibolawyer.com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

扫码关注×

添加关注,精彩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