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力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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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力波律师现任齐齐哈尔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自从事法律职业以来,在不断的历练和洗染过程中,观点清晰,思路明确,眼光独到,归纳法律关系准确、完整,掌握案件事实具体、客观,引用案件证据殷实、确凿,多年、多案磨砺后已经... 详细>>
律师姓名:王力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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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内容:在现实生活中,自行车撞汽车的事常有发生,有时甚至是汽车停在马路上被莽撞的行人骑着自行车撞出个大大的口子。由于行人在交通事故中处于弱势,因此,在自行车撞汽车的事故中,往往受伤的是处于“优势”的汽车主。车主对此往往是吃哑巴亏,那么自行车撞汽车到底该谁赔谁呢?
被自行车撞坏反光镜
当司机王X驾驶私家车行驶在叠山路环湖路口时,等待红灯的他突然感觉车后被撞击了一下。随后,一女子骑着自行车从他车右侧挨着车身冲出,自行车把手将车右侧反光镜撞碎,骑车女子也摔倒在地。
王X赶紧下车,将摔倒在地的女子扶起,并查看自己的爱车,发现爱车后保险杠被撞瘪一块,车右侧反光镜撞破,车身也有一道长长的划痕。这时,骑车女子开始怪罪说,王X停车没有预先警示,才导致她撞上汽车。随后,王X拨打报警电话,警察到现场后,建议事故双方按照轻微事故自行处理。协商中,王X提议他在这次事故中没有任何责任,骑车女子应该赔偿撞坏他车辆的损失。可骑车女子称,自己被撞伤了,要去医院检查。后来许多路人都说骑自行车的女子是弱势群体,即使开车的没违法,也应该是开车人赔偿损失。协商到最后,王X只好接受了双方各自不赔偿的方案离去。
王X说,明明是对方骑自行车在机动车道上撞了他的车,责任应该属于对方,可就是因为对方是骑自行车的弱势群体,所以,他只能自己掏钱修车,这实在冤得很。
交通法如何规定
在生活中,类似自行车撞汽车的事故时常发生。尽管许多事故责任属于骑自行车方,可由于自行车主属于交通事故中的弱势群体,汽车车主往往是有冤难言,只好自认倒霉。那么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这类事故的责任认定和赔偿责任是怎样认定的呢?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是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某律师事务所涂律师称,按照相关法规,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违法造成交通事故,且机动车方没有责任的,机动车方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对非机动车、行人对车辆造成的损失,就没有明确的赔偿标准,因此,这类事故中受伤的往往是机动车方。
根据过错原则判定
对车主的“冤情”,南昌交管局事故科民警对这类事故的责任赔偿认定做出详解。交警认为,在现代汉语中,“和”、“与”的含义是不同的。“和”是“介词,表示相关、比较”。“与”是“介词,表示跟”。交通安全法中“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是指机动车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两个机动车主体之间没有主、从关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是有主、从关系的。也就是说,机动车是主动的,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是被动的。
民法的基本精神是公平合理。民法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基本归责原则是过错原则,无过错原则或者过错推定原则,是法定后对过错原则的补充。因此,应当全面、正确理解《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立法本意,对机动车在机动车道正常行驶,非机动车驾驶人进入机动车道碰撞机动车尾部;或者机动车停放在停车场、停车泊位,被非机动车碰撞的交通事故,不应当“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相反,根据过错原则,不仅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机动车的损失还要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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