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力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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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力波律师现任齐齐哈尔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自从事法律职业以来,在不断的历练和洗染过程中,观点清晰,思路明确,眼光独到,归纳法律关系准确、完整,掌握案件事实具体、客观,引用案件证据殷实、确凿,多年、多案磨砺后已经... 详细>>
律师姓名:王力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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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交通事故当中,除却部分伤亡情况,对于被害人车辆的经济补偿是法律上所做出的明确的规定。修车期间交通补偿标准为:交通事故无人员伤亡,需赔偿对方因修车期间的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交通事故中负全责的一方承担交通费,但要以实际票据为准。当然当事人自愿承担的除外。肇事者需要给予受害者因为交通事故产生的直接损失费用给予赔偿,因为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坏费用为事故的直接损失。
修车期间交通补偿标准是什么?
交通事故中负全责的一方承担交通费,但要以实际票据为准。当然当事人自愿承担的除外。交通事故的赔偿,按照《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最高法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案件的司法解释》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肇事者需要给予受害者因为交通事故产生的直接损失费用给予赔偿,因为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坏费用为事故的直接损失,而因为车辆去修理,当事人不能使用自己车辆需要乘坐其他交通工具而产生的费用,这个就属于间接费用,间接费用损失的赔偿处理,以合理费用予以补偿为原则,并非所有在期间的交通费,统统由肇事方来赔偿,具体的数额,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调或调解不成的,要求赔偿方应当提供相关的票据,由人民法院作出最终的判决。交通事故无人员伤亡,需赔偿对方因修车期间的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此外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尸体、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以及现场的道路状况等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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