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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力波律师 王力波律师现任齐齐哈尔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自从事法律职业以来,在不断的历练和洗染过程中,观点清晰,思路明确,眼光独到,归纳法律关系准确、完整,掌握案件事实具体、客观,引用案件证据殷实、确凿,多年、多案磨砺后已经...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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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王力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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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鉴定人的权利义务有哪些

  刑事诉讼中,少不了鉴定,而此时是由具有鉴定资格的人来进行鉴定的,我们称之为鉴定人。作为鉴定人,固然享有一定的权利,与此同时也有一定的义务需要履行。那么鉴定人的权利义务究竟包括哪些呢?齐齐哈尔专业律师网在本文为您详细介绍。

  一、鉴定人的权利义务有哪些

  (一)鉴定人的权利

  1、有权了解与鉴定有关的案卷材料

  2、有权收取鉴定费用和相应的补偿

  3、有权要求有关机关提供足够的鉴定材料

  4、如不具备作出鉴定的条件时,有权拒绝进行鉴定

  5、有权拒绝鉴定与本案无关的问题。

  (二)鉴定人的义务

  1、有对交付鉴定的问题如实写出鉴定结论的义务。

  2、有如实回答司法人员、当事人、辩护人在法庭上的发问。

  3、对所知的案件有保守秘密的义务。

  二、鉴定人和证人的区别有哪些

  (一)在资格条件上,鉴定人有严格的资格要求,必须具备相关的专门知识和技能;而证人的资格要求只是具备辨别是非的能力和正确表达的能力,即使证人有生理缺陷和精神缺陷或者年幼,均可出庭作证。

  (二)在可否替代上,证人是就其亲身感受的案件事实向法庭作证的人。证人的基本特征就在于证人的不可替代性,这是由案件事实本身决定的,既不能由法院指派或聘任,亦不能随意替换;而鉴定人并非由案件事实所决定,其从事鉴定活动是受法院指派或聘请,因此,鉴定人是可以替换的。

  (三)在能否回避上,证人不得以与案件处理结果之间的利害关系而申请回避,而鉴定人如果有回避事由,必须执行回避的规定。

  (四)在询问规则上,对证人的询问应遵循个别和隔离的原则,证人不能了解案情;而鉴定人可以了解案情,对疑难复杂情况,可以由多个鉴定人相互商量形成最终的鉴定结论。

  (五)在发表的意见上,证人只能就其所知悉的案件事实陈述意见,而不能发表自己根据这些事实得出的结论和意见。但是鉴定人作为专家不受此项意见规则的限制。

  (六)在出庭义务上,证人出庭作证是一项普遍性的诉讼义务,一般不能拒绝,而鉴定人有正当的理由,可以拒绝接受法庭的指派或聘请,可以不出庭接受质证而只提供书面鉴定意见。

  诉讼过程中,鉴定人也是要作为专家证人出庭作证的,而这就属于鉴定人的法定义务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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