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力波律师
地址: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光复街
手机:187-4683-9865
黑ICP备18001867号-1 黑公网安备 23020302000097 Copyright © 2018 www.wanglibolawyer.com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
您所在的位置: 齐齐哈尔律师法律咨询 >法律知识 >刑事辩护
王力波律师现任齐齐哈尔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自从事法律职业以来,在不断的历练和洗染过程中,观点清晰,思路明确,眼光独到,归纳法律关系准确、完整,掌握案件事实具体、客观,引用案件证据殷实、确凿,多年、多案磨砺后已经... 详细>>
律师姓名:王力波律师
手机号码:18746839865
邮箱地址:wlblawyer5151@163.com
执业证号:12302200710581841
执业律所:黑龙江学晏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光复街 | 备案号:黑ICP备18001867号-1
2015年11月份刑法修正案九和2016年4月份新出台的贪污罪司法解释,对贪污罪的量刑、数额、情节等方面做出了一定的修改,更加严格的打击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犯罪。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一、贪污罪量刑标准
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四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二、贪污罪立案标准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2、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
三、贪污罪的定罪量刑情节
对于贪污罪的定罪量刑情节,《解释》明确了五种具体情形,简要说明如下:
第一项是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第二、三项是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或者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适用本规定时需要注意以下两点:一是严格限定党纪、行政处分的事由。
第四项是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适用本项规定时要注意避免绝对化理解:一方面,不要求赃款赃物全部或者大部分用于非法活动;另一方面,用于非法活动的赃款赃物数额需要达到一定程度,对于用于非法活动的赃款赃物占比较小的,不宜适用本项规定。
第五项是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致使赃款赃物无法追缴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王力波律师
地址: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光复街
手机:187-4683-9865
黑ICP备18001867号-1 黑公网安备 23020302000097 Copyright © 2018 www.wanglibolawyer.com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