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力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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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力波律师现任齐齐哈尔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自从事法律职业以来,在不断的历练和洗染过程中,观点清晰,思路明确,眼光独到,归纳法律关系准确、完整,掌握案件事实具体、客观,引用案件证据殷实、确凿,多年、多案磨砺后已经...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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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有人利用诉讼的“游戏规则”或者法律的空白与漏洞,用虚构的事实或者不真实的证据,利用合法诉讼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这种诉讼就是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指诉讼权利的滥用,下面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一、什么是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
虚假诉讼是法律名词,就是打假官司,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的行为。
恶意诉讼,是指当事人以虚假的事实提起诉讼,利用诉讼获取自己不正当利益的诉讼行为。
二、常见的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有哪些?
常见的虚假诉讼有两种:一是无事实争议,虚构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通过法院的司法行为而损害诉讼相对人以外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民事诉讼。二是有事实争议,但虚构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通过法院的裁判行为,不当获得诉讼相对人合法利益的民事诉讼。
常见的恶意诉讼有:随意起诉,一事多诉;随意进行财产和证据保全申请(诉前与诉中);制造延期审理事由;多次异议、不合理多次申请鉴定、调查、调取证据,造成审限延长;隐瞒证据的提交,人为造成新证据的提交,成就不断重审与再审的事由;无限制的申请诉前临时措施(指商标和专利)等。
三、怎么惩治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
2012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民事诉讼法有了新的修改内容(以下简称新民诉法)。新民诉法对虚假诉讼的惩治有了第一次立法回应,其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除了新民诉法对串通型虚假诉讼有单独条文明确规定外,其他立法或有权解释尚没有对于欺诈型虚假诉讼和滥用诉讼权利(狭义恶意诉讼)予以规制,但鉴于其对司法权威与公信的严重危害性,同样需要研究并加以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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