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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力波律师 王力波律师现任齐齐哈尔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自从事法律职业以来,在不断的历练和洗染过程中,观点清晰,思路明确,眼光独到,归纳法律关系准确、完整,掌握案件事实具体、客观,引用案件证据殷实、确凿,多年、多案磨砺后已经...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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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王力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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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保险诈骗的常见行为

  摘要:购买保险的初衷是为了在意外发生时能为自己提供一份保障,但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保险成了不少人骗财的犯罪手段,那么在日常生活中有什么样的保险诈骗行为呢?下文为您详细介绍。

  (一)虚构保险标的

  虚构,一种是指完全不存在的保险标的,这种情形主观故意是很明显的,实践中保险人在承保前都会对承保标的进行风险评保,要虚构一个完全不存在的标的让保险公司承保,这种情形是非常困难的,实际上这种情形也是很少的。另一种是保险标的是次品、赝品、防制品等质量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这种情形中,如果投保人投保时有明确告知保险人,保险人仍然承保的那么不构成本罪,如果投保人故意隐瞒实情,并为此提供一些虚假的质量合证书,这种情形是构成本罪。投保人同时为被保险人的,投保人构成本罪,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的,被保险人对此知情的,构成共犯,被保险人不知情的不构成本罪。

  (二)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

  1、编造虚假原因,是指造成保险事故的原因是不真实的,这里的原因一般指近因,保险事故发生的原因要符合近因原则,指造成保险事故最直接的原因,编造一个完全虚假的原因一般是很困难的,这个在实践中也是很少见的。另一种情况是,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多个原因造成的,前一个原因属于保险责任,后一个原因不属于保险责任,后一个原因是编造的不构成本罪;如果前一个原因不属于保险责任,后一个原因属于保险责任,前一个原因是编造的也不构成本罪。也就是说造成保险事故的近因是编造的构成本罪。

  2、夸大损失程度是指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损失金额远远超过实际损失金额。那么怎么来评价实际损失呢?负责任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出险报案后,一般都会派保险公估到事故现场进行查勘评估,公估师会对整个事故损失进行评估,然后出具公估报告,保险公司一般按照公估报告的理算金额进行赔付。按照正常的保险理赔程序和制度,被保险人要夸大损失程度也是很困难的。

  在保险公司不派公估现场查勘的情况下,损失材料由被保险人自己提供的,这种情况一般是在财产险中,被保险人将损失增大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经过核赔程序,核定的金额是增大后的金额,这种情形构成本罪,如果核定的金额与实际损失一致,或者核定方式是依据现行市场价格,这种情况就不存在夸大损失的情形,不构成本罪。

  还有一种是在责任险中,比如承运人责任险,发生货损后,货物的损失材料是由货主提供的,如果货主增大损失金额向承运人索赔,承运人(承运人一般同时是被保险人)再向保险人索赔,在这种情形中,如果承运人明知货主增大损失或者与货主串通增大损失,构成本罪。如果承运人不明知货主增大损失,并按货主增大的损失金额实际赔付了,不构成本罪。

  (三)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

  在实践中,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一般会派公估查勘,编造完全没有发生的保险事故是很困难的。而且保险事故一般都会涉及到第三方,要把没有发生的保险事故做成保险事故索赔,必须第三方配合,比如和公估人员勾结或者和第三方串通。例如交通事故,必须有交警的责任认定书,火烧事故必须有消防部门的火灾事故认定书等。这里值得重视的是承运人责任险或物流责任险中,在运输途中发生的盗窃事故,这种事故一般是在高速公路上发生的,发现被盗地与实际被盗地相差很远,在发现被盗地报警有时会遇到不是犯罪发生地而不予立案受理,还有就是高速路上是盗窃发生的高发地,并且实际犯罪地不确定因此很难破案,警方一般很难出具立案证明。如果是司机监守自盗,被保险人明知的,然后向保险公司索赔,属于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构成本罪,如果被保险人不明知,不构成本罪。

  (四)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

  这种情形只出现在财产险中,要求有故意的目的,故意把财产损毁、丢失造成保险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原因人为因素占主要,比如故意放火将财产烧毁,故意把车辆撞毁等等,如果有主观故意那么构成本罪,如果没有主观故意则不构成本罪。实践中要认定主观故意还是有一定难度的。

  (五)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

  这种情形只出现在人身险中,投保人身险要符合保险利益原则,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这里的保险标的就是被保险人的生命、健康,投保人具有保险利益的情形有两种,一种是亲属关系,一种是雇用关系。没有保险利益是不能为他人投保的。这也是为了减少道德风险的发生。如果有骗取保险金的主观故意构成本罪,如果不是以骗取保险金为目的则不构成本罪。实践中人身险构成本罪的案件并不常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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