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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力波律师 王力波律师现任齐齐哈尔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自从事法律职业以来,在不断的历练和洗染过程中,观点清晰,思路明确,眼光独到,归纳法律关系准确、完整,掌握案件事实具体、客观,引用案件证据殷实、确凿,多年、多案磨砺后已经...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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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的区别有哪些

  犯罪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犯罪过失分为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怎样区分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特别是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一)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

  这是司法考试最常见的考点,也是司法实践中最让人感到困惑的地方。过于自信过失与间接故意有相似之处,二者都认识到危害结果有发生的可能性,都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但两者仍有本质上的区别:间接故意所反映的是对合法权益的积极蔑视态度,过于自信过失所反映的是对合法权益的消极不保护态度。它们的区别具体体现在:(1)间接故意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结果的发生符合行为人的意志;而过于自信的过失是希望危害结果不发生,结果的发生违背了行为人的意志。(2)间接故意的行为人主观上根本不考虑是否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客观上也没有采取避免结果的措施;过于自信的过失的行为人之所以实施其行为,是因为考虑到可以避免结果的发生。(3)从认识要素看,间接故意的行为人认识到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较大。当然此点并不具有实际的区分意义。

  在司法考试中,如果试题给人的信息反映出行为人不计后果,不计死活,对危害结果不采取任何挽救措施,那通常是间接故意。相反,如果信息反映出行为人有积极挽救危害结果发生的举动,那通常可以判断为过于自信。例如:养花专业户李某为防止偷花,在花房周围私拉电网。一日晚,白某偷花不慎触电,经送医院抢救,不治身亡(2003年司考试题)。在此题中,看不出李某有任何试图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举动,其私拉电网的行为其实就是“电死活该”的心态,因此属于间接故意。相反,例如:甲乙二人住在山区,当地野猪危害庄稼的情况严重。为了避免损失,两人在野猪可能出没的山上拉上裸电线,距地面40厘米。在裸线通过的路口上均设置了警告牌,并告知通电的时间为:晚7点开电,早6点收电。后村民丙某盗伐林木,于早5点30分触电死亡。对此行为,就应该视为过于自信。又如:洪某见一女孩在塘边放牛,洪强要牵牛玩水。女孩未理,即刻骑上牛背回家。洪怒,用手中锄柄赶牛下塘,欲使女孩受惊,发泄不满。不料牛入深水后,女孩惊慌落水。洪见状颇为得意,后见女孩沉没,急忙下水营救未果,女孩被溺死(1994年律考试题)。这也应是过于自信,洪某后面的救人之举动明显反映出女孩的死亡违背他的意愿。

  (二)过于自信与疏忽大意

  疏忽大意过失是一种无认识的过失;过于自信过失是有认识的过失。也就是说,二者的区别在于一个是有认识的过失,一个是无认识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特点是疏忽或大意,该知道的没知道,能想到而没想到;过于自信的过失,特点是轻率、冒失,能避免的没避免,能办到的没办到。总之,只要试题给出的信息让人感觉行为人已经预见了危险,结果的发生也违背了他的意愿,那就是过于自信,否则就是疏忽大意。例如:24岁的青年张某非常喜欢邻居家4岁的男孩小涛。一日,张某带小涛到一座桥上玩,张某提着小涛的双手将其悬于桥栏,小涛边喊:“害怕”,边挣扎,张某手一滑,小涛掉入河中,张某急忙去救,小涛已溺水而死(1996年律考试题)。显然,张某的事后救助行为表明结果的发生违背了他的意愿,因此主观心态不是故意,另外,小涛的叫喊声也让张某预见到了危险,因此,这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又如:某医院妇产科护士甲值夜班时,一新生婴儿啼哭不止,甲为了止住其哭闹,遂将仰卧的婴儿翻转成俯卧,并将棉被盖住婴儿头部。半小时后,甲再查看时,发现该婴儿已无呼吸,该婴儿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该婴儿系俯卧使口、鼻受压迫,窒息而亡(1999年律考试题)。严格说来,这个案件的主观心态就不太好判断,因为从题目的信息中很难说护士是否有预见。如果她事先预见到自己行为的危险性,自以为短时间不会出事,但婴儿死亡的事实证明她的认识过于轻信或者轻率,这就属于过于自信过失。在这个案件中,护士半小时就赶过来看看,推断她行为时有所预见较为合理,她把婴儿翻过来时想到了可能会有危险,可以认为是一种过于自信的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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