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王力波律师 王力波律师现任齐齐哈尔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自从事法律职业以来,在不断的历练和洗染过程中,观点清晰,思路明确,眼光独到,归纳法律关系准确、完整,掌握案件事实具体、客观,引用案件证据殷实、确凿,多年、多案磨砺后已经...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王力波律师

手机号码:18746839865

邮箱地址:wlblawyer5151@163.com

执业证号:12302200710581841

执业律所:黑龙江学晏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光复街 | 备案号:黑ICP备18001867号-1

刑事辩护

不属于犯罪未遂的情况

  刑法上把犯罪形态分为未遂、既遂和中止三种,今天我们重点来讲犯罪未遂。大家知道哪些情形不属于犯罪未遂吗?犯罪未遂的处罚原则是什么?犯罪既遂和犯罪未遂怎么区分?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请大家一起阅读。

  一、哪些情形不属于犯罪未遂

  1、根据刑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未遂必须具备以下特征:

  (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着手”不是犯罪行为的起点,而是犯罪的实行行为的起点。

  (2)犯罪未得逞 犯罪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相区别的基本标志。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2、没有具备犯罪未遂的特征均不属于犯罪未遂。

  二、犯罪未遂的处罚原则是什么

  犯罪未遂的处罚原则犯罪未遂的处罚原则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确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况下,要进一步确定是从轻处罚还是减轻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犯罪既遂和犯罪未遂怎么区分

  犯罪既遂和犯罪未遂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全部具备犯罪构成要件。

  1、犯罪既遂,是犯罪的四个构成要件齐备,即犯罪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都成立,构成犯罪。

  犯罪的既遂有以下几种形式:

  (1)行为犯。也称举止犯,是指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刑法规定的某种行为,即已构成既遂的犯 罪。

  (2)结果犯。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必须发生了法定的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

  (3)结果加重犯。是指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导致了基本犯罪构成结果以外的严重结果的 犯罪。

  (4)危险犯。是指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足以造成某种危害结果的特别危险状态而构成既遂的犯罪。既遂犯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分则对所触犯法条规定的法定刑直接处罚。

  2、犯罪未遂,是犯罪过程中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原因,被迫停止,导致犯罪未得逞。

  (1)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其特征是:

  ①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作为某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②犯罪没有得逞,指犯罪的直接故意内容没有完全实现,没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对于结果犯,行为人仅仅实现了其实施犯罪的故意,没有实现其犯罪的目的或犯罪结果的故意。对于实行犯,其实施犯罪行为的故意也没有完全实现,即行为人欲实施完毕的行为没有实施完毕。不论行为和结果,都是刑法规定的作为犯罪客观方面要件的必要组成部分;

  ③犯罪未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行为人没有预料到或不能控制的主客观原因。

  3、犯罪未遂包括两种类型:

  (1)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将犯罪的实行行为实施完毕,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没有得逞。未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行为的过程中,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客观因素的介入,导致行为人不敢或不能把行为实行终了,以致犯罪没有得逞。

  (2)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能犯未遂是指根据犯罪时的主客观情况,犯罪行为本来有可能得逞,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因素的介入使犯罪没有得逞。不能犯未遂,是指由于行为人主观认识上的原因或行为手段或行为对象等原因,犯罪不具备得逞的客观可能性。

  (3)刑事责任: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首先,犯罪未遂应当负刑事责任。

  其次,由于刑法规定的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要确定对于犯罪未遂是否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三,在确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况下,要进一步确定是从轻处罚还是减轻处罚。犯罪的既遂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齐备了刑法分则对某一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全部构成 要件。根据刑法分则各种犯罪构成的具体规定和刑法的一般理论。

  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哪些情形不属于犯罪未遂问题的解答,以及犯罪未遂处罚则与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的区别内容介绍。从上文可知,除了上述内容中介绍到的犯罪未遂的特征之外的行为都不属于犯罪未遂。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王力波律师

王力波律师

地址: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光复街

手机:187-4683-9865

黑ICP备18001867号-1 黑公网安备 23020302000097 Copyright © 2018 www.wanglibolawyer.com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

扫码关注×

添加关注,精彩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