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力波律师
地址: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光复街
手机:187-4683-9865
黑ICP备18001867号-1 黑公网安备 23020302000097 Copyright © 2018 www.wanglibolawyer.com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
您所在的位置: 齐齐哈尔律师法律咨询 >法律知识 >刑事辩护
王力波律师现任齐齐哈尔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自从事法律职业以来,在不断的历练和洗染过程中,观点清晰,思路明确,眼光独到,归纳法律关系准确、完整,掌握案件事实具体、客观,引用案件证据殷实、确凿,多年、多案磨砺后已经... 详细>>
律师姓名:王力波律师
手机号码:18746839865
邮箱地址:wlblawyer5151@163.com
执业证号:12302200710581841
执业律所:黑龙江学晏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光复街 | 备案号:黑ICP备18001867号-1
我国法律严厉禁止国家工作人员存在贪污受贿的腐败行为,然而现实中仍然存在这些行为。受贿罪也分既遂与未遂。那么,受贿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请大家一起阅读。
一、受贿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区分受贿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应从贿赂是否到手为界。其理由是:
首先,受贿犯罪可分承诺受贿、接受贿赂、行为人谋取了某种利益三个阶段。承诺属犯意表示,为行贿人谋取利益是受贿的交换条件,唯有接受并拿到贿赂,才是受贿人追求的直接结果。因此,受贿人收受了贿赂,即意味着实现了犯罪的目的,从而构成犯罪既遂。
其次,根据本法规定,受贿罪犯罪构成只需要一个行为一种故意则为齐备,即有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的行为和相应的故意。至于行为人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成功,不影响法定的构成要件,因而也不影响受贿既遂的成立。
第三,以贿赂是否到手作为区分受贿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同样适用于索取贿赂的情况。索贿而未得到贿赂,仍然说明行为人没有达到犯罪的目的,符合本法关于未遂的法定要件。那种认为一经实施索贿行为就构成受贿既遂的观点,是缺乏理论依据的。
二、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1、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
2、受贿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权利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受贿罪的行为方式有两种:
(1)索贿。即行为人在公务活动中主动向他人索取财物。
(2)收受贿赂。即行为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谋取的利益可以是不正当利益,也可以是正当利益。主动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比被动受贿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刑法》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就构成受贿,而不要求行为人有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个条件。
受贿罪在客观方面除了有索贿和收受贿赂这两种基本行为形态外,还包括以下两种表现形式:①收受回扣、手续费。如《刑法》第385条第二款规定。②斡旋受贿。如《刑法》第388条规定。
3、犯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故意
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受贿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标准是什么问题的解答,以及受贿罪的构成要件的内容介绍。相信大家对受贿罪的既遂与未遂了解更多了吧?小编提醒大家,我们要多学习法律知识,遵守道德底线,不要有收受贿赂的行为,苦发现身边有国家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积极向司法机关举报。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王力波律师
地址: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光复街
手机:187-4683-9865
黑ICP备18001867号-1 黑公网安备 23020302000097 Copyright © 2018 www.wanglibolawyer.com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