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力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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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力波律师现任齐齐哈尔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自从事法律职业以来,在不断的历练和洗染过程中,观点清晰,思路明确,眼光独到,归纳法律关系准确、完整,掌握案件事实具体、客观,引用案件证据殷实、确凿,多年、多案磨砺后已经... 详细>>
律师姓名:王力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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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庭审是开庭审理的意思,刑事案件一般都要开庭审理。然而很多人对庭审不了解,不清楚刑事诉讼的庭审程序是怎样的,以及法庭调查的当事人权利有哪些,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请大家一起阅读。
一、刑事诉讼的庭审程序是怎样的
首先,由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并宣布法庭纪律;
其次,由审判长宣布开庭,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第三,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四)宣读鉴定结论;
(五)宣读勘验笔录。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证据,而且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第四,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后,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在刑事案件审判中,法庭辩论之后,由被告人进行最后陈述,即进入被告人最后陈述阶段。
第五,评议和宣判。法庭辩论或被告人最后陈述结束后,法官进入评议室评议,做出裁判。
二、法庭调查的当事人权利
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在法庭调查中当事人主要享有下列权利:
1、被告人、被害人有进行陈述的权利。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和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分别进行陈述。被告人如果承认起诉书中的指控,应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进行陈述;如果不承认起诉书中的指控,则可提出自己无罪的意见。被害人可以针对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陈述自己受害的经过和有关的诉讼请求。
2、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在法庭调查时,经审判长同意,可以向被告人发问。被害人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对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到的物质损失有权要求赔偿。所以他们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3、当事人经审判长许可,有权向证人、鉴定人发问。当事人在证人、鉴定人提供鉴定结论后,认为有些事实还不清楚,需要询问证人、鉴定人的,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进行发问,要求其作出进一步的陈述和说明。
4、当事人对公诉人、辩护人向法庭出示的物证有辨认的权利。对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的证明被告人罪行的物证,辩护人向法庭出示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物证,当事人都有权进行辨认、核实,经过辨认后,发表自己对这些证据证明力的看法。对法庭上出示的物证和宣读的其他证据,只有经过当事人辨认,各方面的证人证言相互印证,核对属实后,方可作为定案的根据。
5、当事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如果发现了新的证据或对原有证据产生疑问,有权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随时向法庭提出申请,请求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进行重新鉴定或勘验。但是否允许申请,还要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如认为有必要,可以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取新的证据材料,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中收集的有关证据材料。人民检察院应在自收到人民法院要求调取证据材料决定书后3日内移交。
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刑事诉讼的庭审程序是怎样的问题的解答,以及法庭调查的当事人权利的内容介绍。在庭审中最好委托律师辩护,可以帮助您处理好法律上的事宜,避免你在开庭前不知道要做哪些准备,庭审中也不知道如何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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