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力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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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力波律师现任齐齐哈尔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自从事法律职业以来,在不断的历练和洗染过程中,观点清晰,思路明确,眼光独到,归纳法律关系准确、完整,掌握案件事实具体、客观,引用案件证据殷实、确凿,多年、多案磨砺后已经... 详细>>
律师姓名:王力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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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认笔录是法定证据之一,在刑事诉讼中,如果案情需要,侦查人员会主持相关的辨认人对案发现场、物品或者人身进行辨认,然后形成笔录,日后在法庭上作为证据使用。辨认笔录作为证据的前提条件是什么?本文整理了相关资料,一起来看看吧。
一、辨认笔录作为证据的前提条件是什么
侦查人员主持规则、辨认前询问规则、个别辨认规则、混杂辨认规则、独立辨认规则,以确保辨认结果真实可靠。
实务中,辨认笔录作为证据的前提条件有三个:
1、辨认是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
2、得出的辨认结论经过严格审查,辨认结果是科学可靠的;
3、辨认笔录不能单独作为证据使用,必须有其他证据的印证。
二、哪些情况下辨认笔录无效
1、辨认人辨认前见到了辨认对象
部分辨认人在辨认前已经见到了辨认对象,如有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混在人群中围观了犯罪现场,或在寻找涉案证据时,侦查人员没有及时带走犯罪嫌疑人,使其看到了侦查人员查获物品的过程。上述情况下,辨认结果与案件无法建立可靠的关联性。
2、违反单独辨认的要求
有的侦查人员在组织多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没有单独开展辨认,而是同时由多人同步进行。这种做法使辨认人相互影响,导致辨认结果失去准确性。
3、辨认存在明显暗示
由于主持辨认的人员就是案件的侦查人员,辨认主持者必定与案件存在着不可避免地联系与利害关系,可能会产生有意或无意得到偏袒动机或者暗示性动作。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有明显暗示或指认嫌疑地辨认结果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二、公安辨认笔录见证人要求是什么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被辨认人或者同一物品进行辨认时,应当由每名辨认人单独进行。必要的时候,可以有见证人在场。现场勘察必须邀请两名与案件无关、为人公正的公民作见证人,公安司法人员不能充当见证人。现场勘查笔录应详细记载:见证人的姓名、职业和住址;现场指挥人员、勘查人员、笔录制作人员以及见证人签名。
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各自管辖案件的侦查过程中,需要辨认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分别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或者检察长批准。
2、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
3、多个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每位辨认人单独进行辨认。必要时,可以有见证人在场。
4、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其他人员或物品中,不得给辨认人以任何暗示。
5、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辨认人不愿公开进行的,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侦查人员应当为其保密。
以上就是关于辨认笔录作为证据的前提条件是什么的内容介绍,希望对大家有帮助。辨认笔录作为证据使用必须满足法定的条件,否则会导致辨认笔录无效,那就不能作证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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