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王力波律师 王力波律师现任齐齐哈尔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自从事法律职业以来,在不断的历练和洗染过程中,观点清晰,思路明确,眼光独到,归纳法律关系准确、完整,掌握案件事实具体、客观,引用案件证据殷实、确凿,多年、多案磨砺后已经...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王力波律师

手机号码:18746839865

邮箱地址:wlblawyer5151@163.com

执业证号:12302200710581841

执业律所:黑龙江学晏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光复街 | 备案号:黑ICP备18001867号-1

刑事辩护

哪些刑事案件不得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刑事诉讼过程中,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必须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满足了条件才行。而有些刑事案件中是不能适用这个制度的。那么,哪些刑事案件不得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文整理了相关资料,请大家一起阅读。

  一、哪些刑事案件不得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2、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

  4、其他不宜适用的情形。

  二、最高院关于认罪认罚的人员将减刑多少

  还没有判刑和执行刑罚,不存在减刑问题,而是“从轻减轻处罚”。

  至于如何从轻减轻处罚,根据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酌情决定。如果不是恶性刑事犯罪案件、犯罪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最轻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恶性刑事案件,指的是社会危害重大、严重威胁公民生命安全和公共安全之类的犯罪案件(如,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其他严重的破坏性犯罪)。

  减刑,指的是判刑以后,在执行刑罚期间,表现较好,符合减刑条件的,依法给予减去一部分刑期,缩短原判刑罚。

  三、二审不认罪对判决结果影响大吗

  1、法院同意再审的,只是符合了《民诉法》第二百条法定的再审条件,但是否应该改判,则需要再审法院根据案情和适用法律是否恰当做出最后决定。按照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有的完全应该或者可以改判,有的如果适用法律得当,可以维持原判。

  2、《民诉法》规定的再审条件,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7)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8)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9)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10)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11)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12)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一般认罪越早,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幅度越大,甚至可以减轻处罚。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正是居于这一考虑。如自首就是认罪态度最好的一种表现,故而在不考虑其他量刑情节的情况下,有自首情节的被告人绝对比任何仅有坦白情节的被告人获得从轻处罚的幅度大。而如果被告人直到最后时刻才予以认罪的,那么从轻处罚的幅度就很小,甚至可以不从轻处罚。

  以上就是本文对于哪些刑事案件不得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问题的解答,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从上文可知,刑事案件中存在上文所列的四种情况时,是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关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王力波律师

王力波律师

地址: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光复街

手机:187-4683-9865

黑ICP备18001867号-1 黑公网安备 23020302000097 Copyright © 2018 www.wanglibolawyer.com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

扫码关注×

添加关注,精彩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