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力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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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力波律师现任齐齐哈尔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自从事法律职业以来,在不断的历练和洗染过程中,观点清晰,思路明确,眼光独到,归纳法律关系准确、完整,掌握案件事实具体、客观,引用案件证据殷实、确凿,多年、多案磨砺后已经... 详细>>
律师姓名:王力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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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债务人使用暴力手段胁迫债权人撕毁借条的行为是否属于强行占有?能按抢劫罪论处吗?且看下文分析:
欠债者胁迫债主当场销毁借条的行为已经涉嫌抢劫罪。根据法律规定,欠债者使用暴力胁迫的方式逼迫债主当场销毁借条,致使债权人可能无法提供其他证据而在法律上无法讨回债务,其危害结果与当场抢走财物没有区别,同样是侵犯了债权人的财产权,因此其行为已经涉嫌抢劫罪。
相关法律可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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