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力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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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力波律师现任齐齐哈尔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自从事法律职业以来,在不断的历练和洗染过程中,观点清晰,思路明确,眼光独到,归纳法律关系准确、完整,掌握案件事实具体、客观,引用案件证据殷实、确凿,多年、多案磨砺后已经...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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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和敲诈勒索都使用了暴力手段,都是主观上都想非法取得他人财物,那么我们该怎样区分它们?具体的区别点在哪里呢?请看下文介绍:
抢劫罪中的行为人通过使用对财物的权利人当场施暴、暴力威胁等能够起到精神完全强制的手段从而当场夺取财物;而作为敲诈勒索罪,其特征在于通常是以对权利人利益有重大损害的事实相要挟,从而使财物权利人的精神受到一定程度的强制,而当事人在权衡利弊的前提下,交付给行为人一定的财物。简而言之,两罪的重要区别在于,前者就是当场施暴、当场取财;而后者则是以各种方式发出恐吓,而后收取财物权利人交付的财物。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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