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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力波律师 王力波律师现任齐齐哈尔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自从事法律职业以来,在不断的历练和洗染过程中,观点清晰,思路明确,眼光独到,归纳法律关系准确、完整,掌握案件事实具体、客观,引用案件证据殷实、确凿,多年、多案磨砺后已经...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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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王力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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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需查明哪些事实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时,必须查明犯罪事实和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时否确实充分、侦查活动是否合法等。具体地讲,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需查明哪些事实?什么情况下公安机关会同意撤回审查起诉?审查起诉阶段要请律师吗?本文整理了相关内容,请大家阅读。

  一、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需查明哪些事实

  刑事诉讼法第137条规定审查起诉的内容,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审查起诉告知书即通知犯罪嫌疑人案件已经移送到检察院,检察院将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诉讼活动。

  二、什么情况下公安机关会同意撤回审查起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审查起诉阶段要请律师吗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除了危害国家安全、恐怖组织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这三类案件以外,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不需要办案机关批准,不允许办案机关陪同,不允许任何形式的监听。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主要任务是:了解案情,解答其法律问题。新《刑事诉讼法》还规定律师会见不受次数的限制,律师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会见。

  以上就是关于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需查明哪些事实的相关内容介绍,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时必须查明以上五个事实,当案件出现上述六个情形之一时,将不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或者不起诉、终止审查、宣告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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